院字〔2018〕14号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通过《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工商学院
2018年3月27日
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进教风与学风建设,强化教育质量意识,促进教师规范教学行为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学科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教师自评、督导评价、同行评教、学生评教和日常教学检查相结合的多元评价原则。
二、评价对象
承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教学工作的全体专、兼职(课)教师。
三、评价组织
(一)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协调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由教务处处长、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人兼任正、副主任,教务处有关人员、专(兼)职教学督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含教学工作规范评价、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指标及评价标准等。
2.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流程。
3.组织专职教学督导开展日常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各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的开展工作。
5.组织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经验交流与工作成效评价。
6.分析、总结教学评价工作经验,不断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7.审定教学督导办公室汇总的全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做好学期、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总结。
8.受理评价对象对评价工作的复议申请等。
9.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档案建设。
(三)各学院成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由各学院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和全体兼职教学督导组成,院长任组长。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日常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
2.按学期汇总、审定、上报同行评教(兼职督导评教)数据,撰写本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学期、年度报告。
3.分析研究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在确保完成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基础上,结合本院特点创造性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5.受理本院教师对同行评教(兼职督导评教)工作的复议申请。
6.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档案建设。
四、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与标准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内容由教学规范和教学评价两部分组成。
1、教学规范是对教师课堂组织与教学纪律、规范执行情况的评价,由教务处通过组织开展日常课堂教学检查为主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详见《四川工商学院课堂教学检查评价表》(附件1)。
2、教学评价由教师自评、督导评教、同行评教(二级学院督导、教研室)、学生评教四部分组成:
(1)教师自评是由教师根据本学年工作任务,取得成绩,开展的自我总结、分析与评估,权重为5%。(附件4)
(2)督导评教由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专职教学督导开展听评课(权重60%)和教学资料检查(权重40%)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详见《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附件2)《四川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资料评价表》(附件3)。
(3)同行评教由各学院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兼职督导)开展听评课和教学资料检查进行评价,其中兼职督导评价指标与评分标准同督导评教,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评教可根据学院情况参照督导评价指标制定。
(4)学生评教由教务处制定评价指标,通过学生评教系统组织实施。
(二)评价指标与权重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内涵说明 |
数据来源 |
(权重) |
名称 |
分值
(权重) |
1 |
教学规范
(25%) |
教学事故 |
100(25%) |
凡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对应一级指标得分为0,三级教学事故在教学检查得分中扣30分 |
教务处 |
教学检查 |
附件1《课堂教学检查测评表》 |
2 |
教学评价
(75%) |
教师自评 |
100(5%) |
教师自我总结评价 |
教师个人 |
学生评教 |
100(10%) |
系统测评 |
教务处 |
督导评教 |
100(30%) |
附件2《教师教学质量测评表》
附件3《教师教学资料测评表》 |
专职督导 |
同行评教 |
100(30%) |
二级学院兼职督导 |
五、组织实施
(一)教学规范
分学期组织实施、按学年汇总形成评价数据。由教务处每学期对每位专、兼职教师进行不少于4次的日常课堂教学检查并进行评分,按学年汇总各次检查评分取平均值。
(二)教学评价
1.教师自评
按学年,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汇总数据。教师根据本学年工作任务,取得成绩,开展的自我评估,每学期1次,累计2次,取其平均值。
2.督导评教
按学年组织实施和汇总形成评教数据。由教学督导办公室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督导每学年分别对每位专、兼职教师进行不少于1次评教,评教包括随堂听评课(权重60%)和随机教学资料检查(权重40%)评分,按学年汇总教学督导检查评分取平均值。
3.同行评教
分学期组织实施、按学年汇总形成评价数据。由各学院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兼职教学督导每学期对每位专、兼职教师评教,其方式参照学校专职督导评教方式,原则上每教师需由2位及以上兼职督导评教。
4.学生评教
分学期组织实施、按学年汇总形成评价数据。由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全校学生对每位专、兼职教师进行1次评教评分,按学年汇总学生评教评分取平均值。
六、结果认定
(一)评价得分
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教学规范得分×25%+(教师自评得分×5%+督导评价得分×30%+同行评教得分×40%+学生评教得分×10%)×75%
(二)等级认定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年认定一次,依照每位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综合得分,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排名,并按以下规则定级:
评价等级 |
优秀 |
合格 |
基本合格 |
不合格 |
排名情况 |
前20% |
75% |
2%--5% |
确定等级规则 |
1、得分排名前20%的,原则上认定为“优秀”;如有“不能评优”、“评价等级降一级”所列情形的,评价等级认定为“合格”;
2、得分排名后2—5%的,原则上认定为“基本合格”;如有“直接认定不合格”、“评价等级降一级”所列情形的,评价等级认定为“不合格”
3、计算排名实行四舍五入。 |
不能评优情形 |
1、学年评价综合得分、督导评价得分、同行评教得分、学生评教得分任意一项低于80分的。
2、本学年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
3、累计调课超过3次或12课时的(不含因公调课,下同)。
4、经认定1次未在学期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完整教学资料的。
5、其他经评价领导小组认为不符合评为“优秀”等级情形。 |
评价等级降一级 |
1、学年评价综合得分、督导评价得分、同行评教得分、学生评教得分任意一项低于70分者,降为“基本合格”。
2、本学年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
3、累计调课超过6次或24课时的。
4、在教学资料检查中经认定1次教学资料弄虚作假的。 |
直接认定不合格 |
1、课堂上发生违法“师德师风”十项规定的。
2、学年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的。
3、本学年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
4、在教学资料检查中经认定2次及以上教学资料弄虚作假的。 |
定级后由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结果公示
教务处将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认定结果上传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并反馈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将结果通知专、兼职教师。教师对评价结果如有疑义,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附件4《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复查申请表》)。
(四)结果使用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作为教师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在所在学院排名后2—5%,应调离教师岗位。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