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8〕4号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通过《四川工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工商学院
2018年1月20日
四川工商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教学督导办法是推进学校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督导原则
第二条 以督促导,以导为主。贯彻全面督导的原则,督教、督学、督管、督服务相结合,按照“检查督促、沟通了解、发现问题、指导整改”的工作方法,通过对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风状态、服务水平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指导、考评,及时反馈和解决日常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为学校推进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秩序、促进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提供客观依据。注重发挥监督功能、指导职能、沟通协调职能、参谋咨询职能。督导工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性原则。
第三条 督导工作应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贯穿“以教学为中心”的思想,注重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规律研究,注重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改造、围绕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与科研创新、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科技服务、技术创新协同发展新机制等内涵进行研究,督导工作要注重传统、常规督导方式的运用,重视新媒体、互联网技术的运用,重视督导数据分析应用,增强督导工作的实效性,为学校转型发展服务。
第三章 督导范围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以及高等教育有关法规作为督导工作的范围。
(一)教学督导
1、组织教学督导成员开展听课、评教、评学活动,完成学校确定的对全体任课教师的听评课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价工作。
2、开展专项教学督导或重点教学督导,加强实验、实训、实习环节,实训实习课、实践基地的检查,检查领导干部听课制度落实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反馈教学督导情况并提出改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3、参加校、院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评估,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特色专业、教学优秀奖等评选推荐工作。开展对教研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督导。
4、组织开展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交流与评价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学生教学信息员开展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搜集师生对教学工作和督导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二) 转型督导
依据学校制定的转型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针对创新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深化人才培养方案和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体系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的建立和落实;“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开展督导工作。
(三)评建督导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和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主要围绕:学校工作思路与领导作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学风建设与学生指导、教学效果等主要观测点开展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是对教学实施、教学管理、教学服务、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实施督促和指导,保证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性机构。教学督导办公室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由6名(成都校区3名、眉山校区3名)专职教学督导和1-2名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专职教学督导兼任。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文并颁发聘书;
(二)各学院(部)设立教学督导组,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兼职教学督导3—7人组成(视学院规模确定),有实验教学的学院须有实验教学督导参加。设组长1名,由院长或分管教学质量监控的副院长兼任。
第五章 工作职责
校院两级督导组织执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从督教、督学、督管三方面对全校的教学组织活动和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教学督导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准确反馈督导信息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以督促改”的目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导工作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文件和学期、学年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具体工作方案及实施办法。开展对教学观念、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等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咨询和指导,定期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二)对各学院(部)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状态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各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交流与评价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教学督导成员开展听课、评教、评学活动,按照学校关于对全体教师听课(含教学业绩评价)全覆盖的要求,作出安排,分步实施。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力求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每学年汇总形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四)开展专项教学督导或重点教学督导,对全校新进教师、开新课教师、拟晋升职称教师、拟评优选先教师、外聘兼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师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进行跟踪督导,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向教学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专项督导工作结束后提交专题督导报告。
(五)督查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督查校、院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学生教学信息员开展活动,广泛征求搜集师生的意见与建议。
(六)组织教学督导员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深入开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督导工作研究,参加校、院教学工作评估,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特色专业、教学优秀奖等评选推荐工作,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负责督导工作档案管理,定期编印督导工作简报。制定完善本部门工作制度。
(七)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教学督导办公室具有以下权限:
(一)对各学院(部)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等有监督、检查和评估权。
(二)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成绩或存在问题的被督导学院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批评、督促的建议权。
(三)有权要求被督导学院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并汇报有关情况。
(四)对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职责
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并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的指导。
(一)参与制定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教师教学质量督导方案等工作。制定本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督导工作管理办法。完成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的具体工作。
(二)对本学院(部)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本学院(部)教师开设的专业课程、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课和选修课进行课堂教学听课检查、指导、评价,对本学院(部)教师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进行课堂教学评价,对本学院(部)教师为其他学院开设的专业基础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评价。每学年结束前汇总形成全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三)了解本学院(部)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特色(特点),开展教学计划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及各教学环节检查与评估。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学院(部)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四)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学院(部)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发现、培养教学骨干,对于教学方法不当、教学效果欠佳的教师应给予重点帮助和指导。
(五)了解本学院(部)教师的教学能力及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定期分析、研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学院(部)领导和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科研处通报。
(六)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关注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参与评优、晋职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做好教学督导工作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教研室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督导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七)完成学院(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具有以下权限:
(一)对学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的教学事项有知情权。
(二)对学院(部)有关教学工作计划和安排有建议权。
(三)有列席学院(部)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四)对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及各类教学评奖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否决权。
第六章 督导工作方法
第十条 督导工作中主要通过“听”、“看”、“访”的方法进行。
(一)“听”,主要是通过听课了解教师教学的情况,通过听汇报了解各学院(部)及教研室教学管理等情况。
(二)“看”,主要是通过查阅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选用征订、教案、教学资料,以及教学科研、实训基地、产学研基地、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基地建设情况,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情况。
(三)“访”,主要是通过走访、个别谈话、召开会议等方式对校、学院整体教学工作,教师教学工作找出存在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督导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专职教学督导任职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有高度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实事求是,敢于负责。
(二)适应应用型技能型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对应用型本科教学方法和手段创新有一定的研究,能对教育教学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专职教学督导由教学科研处牵头、人力资源处配合面向校内外公开选聘。校内遴选产生的专职教学督导均保留其专任教师身份,编制在所属二级学院,聘期一般为2学年。教学督导工作经历计算为教师工作经历,作为正常参加教师职务评审、聘任、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兼职教学督导任职条件参照学校专职教学督导任职条件执行。兼职教学督导由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组织遴选产生,报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科研处、人力资源处备案,原则上由专任教师兼任,聘期一般为2学年。在聘期内如应督导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应及时补充。
第十四条 学校专职教学督导岗位职责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教学督导办公室职责》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审定专职督导员工作职责,并作为考核依据,其听课时数每周不少于10课时,完整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与听课对象沟通、反馈意见。同时,可参加1—2门课程教学工作(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周)及相关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和工作,计入教师超额工作量。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兼职教学督导岗位职责
由各学院(部)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各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职责》自行制定,作为考核依据。其中,每周开展听评课一般不少于2课时(每学年不少于64课时,含对听课对象 1次教学资料检查评价,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管理考核
(一)学校专职教学督导由教学科研处会同人力资源处负责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各学院(部)兼职教学督导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并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学科研处核准后(抄送教学督导办公室备查)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兼职督导听课积分系数。
(三)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优秀教学督导”评选,对教学督导工作突出的专兼职教学督导进行表彰。
(四)聘期届满,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聘任为专职教学督导;聘期考核“优秀”的,参加教师岗位聘用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中层领导岗位竞聘的,同等条件优先聘用。
第八章 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织对各学院(部)以及教师本人的定性或定量评价结果,作为部门工作考核和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制度,教学督导对任何一门课程有权随时听、评,并对此课程的教学情况有认定权;对新进教师有表决权,对评优选先、晋升职称教师有否决权;对教师违纪有处理建议权。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工作汇报,各学院(部)和教职工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